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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4W

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

介紹賣淫與組織賣淫,在一定某些方面是存在相似之處的,比如都是賣淫行爲的一種,但是在更多方面這二者是不同的。那到底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爲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爲,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二、介紹賣淫構成何罪

介紹賣淫,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如果介紹賣淫的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可構成介紹賣淫罪。當然,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故意介紹賣淫,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文中,小編從兩方面,即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爲大家詳細介紹了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之間的不同之處,希望可以幫助各位準確的區分開這兩個犯罪。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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