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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8W

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

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有些是個人犯罪,有些是幾個人一起,也有固定的團伙犯罪的。所謂共同犯罪就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人以上故意一起去犯罪的,但有時候也難以界定。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幫助大家正確界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的量的規定性因素。一個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如果行爲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成所教唆的罪,儘管存在教唆行爲,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質的規定性因素。如果雖然符合量的規定性因素,即有兩個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起點是年滿16週歲,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爲年滿14週歲,其他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一律爲年滿16週歲。就上述8類犯罪而言,已滿14週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對於其他犯罪而言,已滿16週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與已滿16週歲的人一起實施上述8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對於這種案件,由於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就所實施的犯罪來說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爲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間不能構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而並非在二個以上的人中有一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結論。如,一個15週歲的人和兩個17週歲的人一起盜竊,根據以上分析,15週歲不能與其他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兩個17週歲的人之間還是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爲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爲。所謂共同犯罪行爲,是指各犯罪人的行爲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繫、互相配合,成爲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着因果關係。具體來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各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是屬於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爲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爲必須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爲,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都必須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屬於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爲的表現形式。我們知道,犯罪行爲存在作爲和不作爲兩種基本表現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爲有三種表現形式:

(1)共同的作爲。如甲和乙一起動手將丙打成重傷。

(2)共同的不作爲。如兩海灘救險員商量後共同決定不去搶救其負有搶救義務的某落水遊客,結果該遊客被溺死。

(3)作爲與不作爲的結合。

如甲是某單位的防火責任人,甲、乙爲了共同發泄對該單位的不滿,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燒燬該單位的倉庫,在乙點燃倉庫後,甲在旁邊看着,既不報告也不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任由倉庫被燒燬。本案中,甲負有防止火災發生、擴大的義務,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報警,屬於不作爲,與以作爲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構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爲分工。根據行爲人之間的分工情況,共同犯罪行爲可以分爲兩大類:

(1)共同實施實行行爲。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爲。在共同實行行爲內部根據有無更進一步的分工,還可以分爲,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爲、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爲、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爲。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爲,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具有實行行爲內部的分工。如在搶劫罪,一部分人實施暴力行爲,一部分人實施獲取財物的行爲。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爲,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各自的行爲均具備全部構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動手將丙打成重傷。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爲,是指一個實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該犯罪構成的一部分以後,又取得另一個實行犯的同意,兩人一起繼續把犯罪的實行行爲進行到完成爲止。如甲先對丙開始實施暴力行爲,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終無法將丙手中的包奪走,碰巧路過的乙見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幫甲,將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奪走,然後甲再逃走。

(2)實行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和幫助行爲之間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實行行爲,而是由一部分人實施實行行爲,另一部分人實施教唆行爲、組織行爲或者幫助行爲。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爲的分工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需要指出的是,與單個人犯罪的因果關係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關係只要求共同犯罪行爲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不要求每一個共同犯罪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爲直接地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個人的實行行爲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全體共同犯罪人都應對該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爲,全體責任”刑事責任原則。比如,甲和乙約定打死丙,二人同時向丙開槍,結果甲的子彈出現偏差沒有擊中丙,乙的子彈擊中丙導致丙死亡。在該案中,雖然只是乙的子彈擊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應和乙一塊對丙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責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爲人通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體罪過形式。我們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爲三種具體的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且都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2)共同間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都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屬於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屬於間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都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                                             

(2)都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某種危害結果,而且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爲會導致該種危害結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行爲人決意參與共同犯罪。                                                                                 

(2)不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爲可能會導致的某種危害結果,而且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爲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上述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大家明白了嗎?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方不是自己的意願故意去犯罪的,則另當別論。小編就介紹到這裏了,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或需要律師幫助的,都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