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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純正不作爲犯有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7W

一、常見的純正不作爲犯有什麼?

常見的純正不作爲犯有什麼?

不作爲犯罪,是指行爲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簡單概括不作爲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爲、能爲、不爲。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不作爲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二、不作爲犯罪有什麼類型?

(一)純正不作爲犯

也稱真正不作爲犯,是指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成該種犯罪。純正不作爲犯在我國刑法中比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第201條偷稅罪等。純正不作爲犯具有三個特徵:其一,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犯罪,作爲不能構成該種犯罪,這是純正不作爲犯的“純正”之意。其二,不作爲犯違反的法律要求的作爲義務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其三,純正不作爲都是結果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純正不作爲犯都以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既遂,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爲犯罪的成立條件。由於純正不作爲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困難。

(二)不純正不作爲犯

也稱不真正不作爲犯,是指既可以由作爲構成,可以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形態。不作爲犯主要是由作爲構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爲構成的這類犯罪,也叫不作爲的作爲犯,即以不作爲實施了通常由作爲構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爆炸罪等。舉例子說,故意殺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槍擊等作爲形式實施,也可以採用不給食物,將受害人餓死的不作爲方式來實施。

不作爲的犯罪類型包括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兩種,其中純正不作爲犯又稱真正不作爲犯,是指有不作爲構成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爲犯又稱不真正不作爲犯,是指可以由作爲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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