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轉貸罪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高利轉貸在我國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爲,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爲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高利轉貸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什麼是高利轉貸罪?
(一)概念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爲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高利轉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1、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
2、高利轉貸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3、高利轉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爲高利轉貸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爲高利轉貸罪的主體。
4、高利轉貸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由此可見,目前法律當中規定無具體的高利轉貸罪的追訴時效期限,並且高利轉貸罪這是直接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犯罪行爲。圍繞着高利貸業務產生的一些其他的事關我國金融方面的經濟犯罪也非常的多,剷除這一類型的所謂的借貸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了,而且關於高利貸業務,國家還是需要出臺相應的監管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