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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6W

貪污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新一屆領導人的上臺,對貪污腐敗的打擊超乎人們的想象。隨着一個個貪官的落馬,貪污罪也被人們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那麼我國規定的貪污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呢?是不是隻要國家工作人員貪污了公款就能被認定爲貪污罪呢?

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爲,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爲,就可以認定爲貪污罪既遂。

所謂貪污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貪污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徵是:(1)行爲人已着手實施貪污行爲;(2)行爲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確認定貪污罪未遂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認定行爲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國有)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爲人非法佔有或者已經被行爲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說,行爲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污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爲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2、對於一般的貪污未遂行爲,如果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處。一般不以貪污罪論

3、對於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污未遂行爲,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1)貪污數額巨大:

(2)爲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污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爲掩蓋貪污罪行,而嫁禍於人的;

(5)企圖貪污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污情節嚴重的行爲。

由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貪污罪是存在於各種領域之中的。涉及的範圍之廣,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這也是爲什麼我國現在會加大對貪污的打擊力度。如果再不加強國家幹部隊伍的廉政建設,會給整個國家帶來巨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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