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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的行爲方式包括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23W

一、妨礙作證罪的行爲方式包括哪些?

妨礙作證罪的行爲方式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1)行爲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採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後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採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願作證;或者採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爲,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爲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爲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僞證的行爲。行爲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採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採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僞證等。不管採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爲人希望他人作僞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爲,行爲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僞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事實應當在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後果進行調查取證後得出,具體情況下,應當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合法的分析和認定,在確定相關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纔可以進行合法的量刑處理,並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處理,存在其它犯罪事實的還需要數罪併罰處理。

Tags:作證 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