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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與非罪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9W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與非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爲。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的設立是出於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殊保護。只有侵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才構成犯罪。對侵入其他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以本罪論。雖然本罪是行爲犯,但是,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1、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