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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比實刑更痛苦的原因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6W

一、緩刑比實刑更痛苦的原因是什麼?

緩刑比實刑更痛苦的原因是什麼?

緩刑比實刑更痛苦的原因是:需要遵守相應的緩刑考驗期的規定。緩刑監外執行相對於正常人是不方便的,但是不會那麼的痛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緩刑期間要好好表現,不能出現任何違法的行爲。

緩刑期間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在緩刑考驗期間,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緩刑執行機關報告其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對來訪者的規定;

4、離開居住地的市、縣或者遷往他處,應當向檢查機關申請批准。緩刑考驗期間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判決確認之日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前的羈押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的規定

(一)適用條件:

1、對象: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較輕;

(2)有悔改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必須緩刑的對象: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4、禁止性條件: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緩刑不是獨立刑種。

(二)考驗期限與考驗的內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於2個月。即: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於1年。即: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

2、起算:

(1)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注意:原則上主刑均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緩刑一開始並不存在執行的問題,所以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

(2)不存在折抵的問題。(理由:先行羈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慮行爲人是否有悔罪表現從而適用緩刑;判決確定後應當重新計算考驗期進行考查,如果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對行爲人的考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尤其是先行羈押時間過長的。

3、考察的機關:社區矯正機關。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一定要注意並且瞭解我國的刑事法律和我國的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違法犯罪的行爲,從而影響自身今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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