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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64K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

關於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僞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僞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須發生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爲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爲,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行爲,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僞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僞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僞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檢的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對刑法分則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具體化。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86條規定,立案的條件是“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立案標準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是一致的。通過對《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趙某、董某的行爲達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雖然他們的枉法裁判結果經二審、再審予以維持,但依據犯罪構成理論應當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事枉法裁判是屬於對我國的司法系統和司法公正造成嚴重損失的一種行爲,對我國的國家機關的形象也有一定的損害。執法人員和司法裁判人員在進行執法和裁判的時候一定要公平公正,如果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應該主動向上級機關進行報告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