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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犯罪類型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7W

尋釁滋事罪犯罪類型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犯罪類型是一種常見的,種類繁多的犯罪形式,這類犯罪一般有着廣泛化,雜亂化的色彩。近年來,這類犯罪一直是公安部門的棘手問題,因爲其犯罪主體極多,犯罪面廣闊。如果將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它還有着特殊的內涵,它的種類很多,判定也十分麻煩,一般法律上對尋釁滋事犯罪有些那些定性呢?下面我們一起探討。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爲。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在我國,毆打行爲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爲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爲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3)如果行爲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爲毆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爲毆打。

(5)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爲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爲,無疑符合毆打行爲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爲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爲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衆爲前提,更不以符合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爲前提。但是,隨意聚衆鬥毆的行爲,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 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爲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爲緩和。因爲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爲之外設置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類型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爲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不收受出租費用的行爲,也宜解釋爲強拿硬要行爲。強拿硬要行爲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爲。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爲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爲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爲。“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爲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鬨鬧事行爲,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爲,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爲。例如,甲與乙在電影院看電影時,因爲爭座位而相互鬥毆的行爲,不能評價爲起鬨鬧事的行爲。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爲數人共同起鬨鬧事,但本罪的成立並不以數人共同實施爲前提。換言之,起鬨鬧事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並不是必要的共犯

從以上的內容來看,尋釁滋事罪犯罪類型大抵分爲四類。而這四類,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犯罪並不是十分嚴重的犯罪類型,其處罰程度也不如一些嚴重的刑事犯罪那麼嚴厲,但是勿以惡小而爲之,在生活中,當我們遇到這類犯罪,我們應該學會保護自己,同時,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爭取做一個守法尊法的人,這樣也有利於自身素質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