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9W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爲“數額巨大”。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爲。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