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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幅度應當怎樣計算?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9W

一、刑法量刑幅度應當怎樣計算?

刑法量刑幅度應當怎樣計算?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爲幾個小步驟,具體爲: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於或等於量刑起點,不能小於量刑起點)。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於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2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自首、立功、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這屬於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爲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1、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2、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3、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4、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較輕處罰,犯罪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沒收的財物應當上繳國庫,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