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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院的不予批捕決定申訴可以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81K

對檢察院的不予批捕決定申訴可以嗎?

一、對檢察院的不予批捕決定申訴可以嗎?

1、公安機關不服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2、被害人不服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訴人不服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纔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訴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對於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②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③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檢察院認定不批捕的,那麼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進行決定,如果公安部門或者是被害人都是可以進行申訴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時不要有申訴的證據,只要檢察院的決定存在錯誤,就需要及時的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