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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法律依據中認定情節惡劣的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3W

一、尋釁滋事罪最新法律依據中認定情節惡劣的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法律依據中認定情節惡劣的有哪些?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具體規定爲: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主要區別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只限於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爲隨意毆打他、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3、主觀方面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兩者的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毀壞公私財物爲目的,而後者則只是把毀壞公私財物作爲手段之一,以達到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秩序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尋釁滋事就是屬於行爲人故意挑起事端而隨意毆打他人,這種行爲已經觸犯我國的法律條款,也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認定爲情形嚴重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