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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變更批捕罪名提起公訴後法院多久開庭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3W
檢察院變更批捕罪名提起公訴後法院多久開庭

一、檢察院變更批捕罪名提起公訴後法院多久開庭?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開庭的時間並無明確規定,開庭前3天法院會通知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罪名是否違法?

不違法,檢察院審查的內容就包括定罪罪名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檢察院可以變更。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檢察院沒有變更批捕罪名,法院開庭的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針對檢察院變更罪名的這一行爲來講,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確定的罪名不正確的話,有權利單方面變更定罪罪名,但具體構成哪種犯罪行爲,經法院審理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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