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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1W

一、全國法院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全國法院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監外執行的程序具體如下: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覈,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

4、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部門審批。省監獄管理部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5、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罪犯的不同: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執行條件不同:監外執行關押中出現有礙關押執行的情況,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等爲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爲條件。

3、撤銷條件不同: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4、附加條件不同: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根據規定,對於法院在判刑的時候,已經發現刑事案件當事人滿足監外執行條件的,可能會直接判處監外執行。對於在刑罰執行期間才滿足的,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監外執行的申請,收到申請的工作人員,則需要依法審覈、並判斷是否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