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筆跡鑑定出書寫時間嗎?
筆跡鑑定一般不能鑑定出具體的時間,只能大概得出一個時間的閾值,沒有辦法得出具體的時間區間,因爲筆跡與空氣中的成分會在一定的時間內發生化學反應,所以這個時間還是可以大概地估算出的,當然特殊的情況是排除在外的。
筆跡鑑定檢材的鑑定內容有:書寫動作、佈局特徵、單字或者筆畫的相同與不同、特徵情況的差異等,對於筆跡鑑定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不能申請筆跡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四、筆跡鑑定結論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嗎?
筆跡鑑定結論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民事案件中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雖然通過筆跡鑑定可以鑑定出書寫時間,但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除了鑑定結論,最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證據,如果其他證據跟筆跡鑑定的結論是吻合的,並且這些證據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纔有勝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