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加重犯的認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結果加重犯,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則構成犯罪(屬行爲犯),有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生產、銷售劣藥罪則不是,只有發生嚴重結果才構成犯罪,屬結果犯而非結果加重犯。
結果犯是指只有發生嚴重結果才構成犯罪;結果加重犯是指只要有犯罪行爲即構成犯罪,有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也即結果犯不能成爲結果加重犯。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裁判要旨
1、實施了生產或者銷售假藥的一種行爲,並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可構成犯罪。
2、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並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嚴重危害後果,也不以實際上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爲本罪既遂條件。
3、詐騙行爲在生產、銷售假藥罪中通常作爲一種銷售方式而存在。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是危險犯,屬於結果加重犯的一種,因爲對於這種犯罪行爲,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危險程度,才能夠對此進行立案處理,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