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指剝奪犯罪人自由權限,強迫其進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事處罰。受過拘役的人員將會在檔案上留下記錄,這不僅對本人具有一定得到影響,也會影響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下面本站的小編就針對“父母曾被拘役對子女有影響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給大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希望給大家帶來幫助。
父母曾被拘役對子女有影響嗎?
受到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會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鑑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有過拘役記錄的人員不可以從事特殊的職業,比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其子女在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教師等招考時,因直系親屬即父母親有過被刑事拘役的記錄,則無法通過政審而被錄用。所以綜上,父母有拘役記錄對其子女的情況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