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惡量刑12年能減刑嗎?
涉惡量刑12年符合條件可以減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辦理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犯罪分子被判刑後,在監獄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現,如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的,可以提出減刑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減刑最多可以減爲原刑期的一半,如判12年,則最多可以減刑6年,減刑的次數上沒有限制,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
在犯罪行爲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後,會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來執行相應的刑罰,如果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此時需要在監獄內執行,在犯罪行爲人執行刑事處罰的時候,如果是犯罪行爲人符合被減刑的條件,在經過法定程序之後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