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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有罪免處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2W

行賄罪有罪免處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賄罪有罪免處的條件有哪些?

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都會觸犯行賄罪。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這裏所謂的不確定利益,是指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是否正當取決於程序是否正當。因此,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的犯罪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

1)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爲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爲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爲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爲之的故意行爲。

三、介紹賄賂罪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爲。即爲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爲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爲。介紹賄賂行爲,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爲,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爲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爲而有意爲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通常如果是對國家工作人員以經濟或者是其他的手段爲了謀取一些不法的利益進行行賄都是觸犯行賄罪的,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是會進行立案的。而想要將行賄罪進行免處,通常必須要自己在被髮起起訴之前就主動交代犯罪的情節纔有可能會被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