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災死亡幾人追究刑事責任?
火災死亡幾人追究刑事責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火災是由於人爲原因造成的,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無論行爲人是否故意,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爲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爲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爲特別重大案件。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爲2公頃以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故意放火,這樣的一種行爲,肯定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罰的,也就是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了,如果是主觀上沒有故意放火的這樣一種意圖,但是確實是存在着嚴重的失誤,導致受到一定的傷害,也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