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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開完庭交罰金會緩刑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2W

一、案件在開完庭交罰金會緩刑嗎

案件在開完庭交罰金會緩刑嗎

可以從輕處理,但不一定是判緩刑。

(1) 如果是罰金這主要看犯罪行爲的危害程度,如果危害不嚴重,可百以判緩刑也可以判實刑的。

(2)繳納罰金就成爲衡量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現的一個標準,在有能力繳納罰金的情況下儘快上交罰金就表明有悔罪表現可以考慮判緩刑。

(2)當然如果犯罪行爲嚴重的不適用緩刑的繳納罰金也判不了度緩刑,殺人更不可能應爲繳納罰金就判緩刑。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專(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爲"死緩屬",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緩刑期間犯罪的

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於原判刑期,可以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範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係,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例如,對於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爲5年,對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爲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爲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爲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緩刑人員在判決時,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活。如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違法我國的法律規定辦案機關立即對這類人員進行收監。對這類人員的違法情況進行判決,緩刑期間的刑罰也應一同進行處罰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