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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傳喚戴手銬合法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2W
執行傳喚戴手銬合法嗎?

一、執行傳喚戴手銬合法嗎?

合法。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對不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原則上是不帶手銬的,但是就算帶手銬也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二、傳喚是不是強制措施

1.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傳喚實質是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3.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首先,“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之規定,傳喚不具有直接強制性;

其次,偵查機關在採取傳喚行爲時,可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故傳喚具有潛在的強制性;

最後,傳喚雖不屬於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由此可見,拘傳就是不履行傳喚的間接法律後果。

4.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爲。“訊問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傳喚作爲一種偵查行爲,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在傳喚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戴手銬是合法的,不戴手銬也是可以的,傳喚是具有通知功能,不屬於強制措施,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是一種偵查行爲,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