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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兩次哪個爲準?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5W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兩次哪個爲準?

一、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兩次哪個爲準?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兩次應當是以後一次爲準的。

1、以後一次司法鑑定結果爲準。

2、因爲前一次司法鑑定結果因有爭議纔會有一方提出重新鑑定,因此以重新鑑定的結果爲準。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但“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

二、司法鑑定應遵循哪些程序?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關於傷殘方面的一些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夠判斷的話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這在我們國家是允許的,而對於第1次司法鑑定的結果,如果當事人認爲是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規矩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再次重新鑑定的申請的,兩次鑑定結果應當以後面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