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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第三次補充偵查合法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3W
退回第三次補充偵查合法嗎?

檢察院三次退回補充偵查的這種行爲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上規定的偵查次數,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補充偵查的上限就是兩次,所以,現實生活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三次退偵的情況。檢察院絕對不可能如此堂而皇之的無視國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三次退偵肯定是違法的。

第三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對於刑事案件,首先公安機關接到他人的舉報之後,經審覈確定滿足立案標準,就需要理科立案偵查,若是偵查結束移交給檢察院被退回偵查兩次以上,那麼此時只能夠以無罪釋放的形式,釋放該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