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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主體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4W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主體有哪些?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主體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的主體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有哪些?

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

1、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血親關係和姻親關係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係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繫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親屬關係中最爲緊密的關係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爲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係,所以也需要回避。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迴避制度的主體主要是在本案件中與案件人員存在有親屬關係的執法人員,包括審判員、偵查員等。在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指的是父母、子女、外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時夫妻關係還是需要進行迴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