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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觀故意指的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1W
尋釁滋事罪主觀故意指的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主觀故意指的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爲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爲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爲了尋求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爲構成有什麼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爲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爲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爲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爲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1)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

(2)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爲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免除出租車費用的行爲,也宜解釋爲強拿硬要行爲。強拿硬要行爲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爲。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爲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爲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爲。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爲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尋釁滋事罪主觀故意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道犯罪行爲的後果,依然實施犯罪的一種表現。如果行爲人尋釁滋事構不成犯罪的話,那麼會其進行行政處罰。情節比較輕的話,那麼會對行爲人進行五天到十天的拘留,並且罰款五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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