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1W
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處罰:

1、犯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20萬元的罰金;

2、犯罪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則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的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怎麼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爲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爲方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除僞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僞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爲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在認定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時候,需要嚴格區分僞造印章罪或者是盜竊印章罪等其他罪名的界限。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指的是違反了國家對金融管理的相關法規,進行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爲。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