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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04K

一、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佔用農田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爲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爲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於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耕地範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爲。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徵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徵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准;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徵用、使用耕地的行爲,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爲。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佔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佔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爲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凡違反該程序私自佔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爲故意。行爲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我國法律關於新刑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刑罰標準規定,有利於保護農用土地,使房地產開發商或者個體戶將其基本農田改作他用的時候必須在我國《刑法》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範圍之內,不然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界限,觸犯法律規定的標準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