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佔國防資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爲。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武器裝備設施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在戰爭年代,若有人破壞武器裝備設施,將會侵犯國防建設秩序,因此需要按照《刑法》第369條當中所規定的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進行嚴厲的處罰。具體量刑幅度應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做出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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