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判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多次僞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僞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僞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 犯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僞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我國的金融交易管理制度正在逐步的完善,對於經營金融項目的這些公司來講,比如說成立證券交易所的話,就得到證券交易機構辦理相關的經營許可證,這些證件是不允許隨便轉讓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