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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時間怎麼算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2W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

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時間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有期徒刑從判決之日起就開始算,在沒判決之前被羈押的也算在有期徒刑之內。被關押期間表現良好的,且認識到錯誤的、真心悔改的或者有立功的,可以適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