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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逮捕前還是逮捕後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1W
監視居住是逮捕前還是逮捕後

一、監視居住是逮捕前還是逮捕後

在逮捕前。監視居住是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但並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在逮捕前實施監視,但是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監視居住批捕前不會被送到看守所。監視居住一般會在本人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的場所或者是經常居住的地方,同時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電子監控和通訊監控的,不定期檢查,並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措施,監視居住其實就是屬於強制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動範圍。

二、監視居住的地點是哪裏

監視居住的場所爲“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監視居住的場所爲指定的“居所”。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構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爲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爲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監視居住要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實施,由公安機構負責執行。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可以作爲監視居住的地點,沒有固定居住地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居住地,再由公安機構執行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會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在監視居住期間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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