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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6W

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觀、客觀、主體、客體四個方面,該罪名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故此那麼在挖掘之後才發現自己挖掘的是古人類化石,並且在意識到挖掘物屬於化石之後,將這些化石如數交給了相關國家機關,那麼挖掘的行爲就不會構成盜掘古人類化石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爲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蹟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爲文物加以保護。至於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於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幹、尾3個部分,其中軀幹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爲。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的相關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爲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爲祕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於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並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爲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於行爲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爲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爲了侵佔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爲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我國對於我國的古文化的保護是十分的嚴格的,任何歷史文化遺產、文物古蹟都是不得被任何人侵犯的,有些不法行爲人是會出於非法的目的實施盜掘的行爲的,此時是不被允許的,被發現之後,是需要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最後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