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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私自拿走現金是什麼罪?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W

一、一般私自拿走現金是什麼罪?

一般私自拿走現金是什麼罪?

私自拿走現金是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爲。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爲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爲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爲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爲。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用自認爲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爲。誤認他人的財物爲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私自拿走現金而沒有獲得他人的同意,那麼是可以按盜竊罪來進行判決,但前提也需要確定所存在的金額達到數額較大,這樣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於不同的盜竊數額所存在的處罰標準就會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