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罪一般能減刑,減刑的基本要求是確有悔改表現,不認罪屬於沒有悔改表現。
《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減刑的流程有哪些?
1、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2、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三、減刑和假釋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
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
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
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裏執行相應的刑期。
不認罪並不代表人民法院不能定罪,口供並不是法院定罪是必不可少的書面材料。即便犯罪分子主動承認自己的罪行,但是除了口供以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的話,人民法院也不能判定當事人構成犯罪。構成犯罪被收監執行的,減刑的適用條件和操作流程是非常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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