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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應由誰承擔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9W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應由誰承擔?

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應由誰承擔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於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爲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二、舉證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早在羅馬法中就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後來的刑事訴訟舉證責任承擔上也承繼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是從舉證責任與訴訟主張之間的聯繫出發,認爲舉證責任應當由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在公訴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訴訟請求時,就必須提供確實充足的證據;同樣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也要承擔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舉證責任。

2、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可稱爲刑事訴訟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對於任何一個被控告或者追訴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確認有罪之前,應當推定或者假定其無罪。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允許對公民和社會組織濫施罪責,必須在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定罪、處罰。無罪推定原則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歸入控告方,即將主要的訴訟風險預設給控方,可以防止公訴機關濫用權力、防止公民濫用訴權。

3、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是法律爲辯方預設一定的訴訟風險,其價值取向在於合理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使刑事訴訟對犯罪的打擊更加有力。法院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如果讓控方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那也就是說只要辯方在訴訟中僅僅提出合理的質疑,控方就面臨敗訴的危險。此外,控方如果必須對一些難以證明甚至無須證明的事實進行舉證,這會使訴訟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擊犯罪的力度。爲避免此危險,必須爲辯方合理設置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早在羅馬法中就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後來的刑事訴訟舉證責任承擔上也承繼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是從舉證責任與訴訟主張之間的聯繫出發,認爲舉證責任應當由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在公訴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訴訟請求時,就必須提供確實充足的證據;同樣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也要承擔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舉證責任。

(2)、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可稱爲刑事訴訟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對於任何一個被控告或者追訴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確認有罪之前,應當推定或者假定其無罪。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允許對公民和社會組織濫施罪責,必須在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定罪、處罰。無罪推定原則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歸入控告方,即將主要的訴訟風險預設給控方,可以防止公訴機關濫用權力、防止公民濫用訴權。

(3)、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是法律爲辯方預設一定的訴訟風險,其價值取向在於合理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使刑事訴訟對犯罪的打擊更加有力。法院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如果讓控方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那也就是說只要辯方在訴訟中僅僅提出合理的質疑,控方就面臨敗訴的危險。此外,控方如果必須對一些難以證明甚至無須證明的事實進行舉證,這會使訴訟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擊犯罪的力度。爲避免此危險,必須爲辯方合理設置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中屬於自訴的案件,作爲自訴人有證明的責任,並且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有罪的相關證據,提供證據的時間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期限,那麼提供的證據將不被採納,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