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規定犯了劫持航空器罪怎麼量刑處罰?
犯罪嫌疑人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情節一般的,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罪指的劫持必須達到威脅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程度否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區別有哪些?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爲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於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爲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爲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爲只能發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犯罪手段僅限於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爲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對象包括對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犯罪手段也不限於暴力。
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爲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必須危及飛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劫持行爲即構成犯罪。當然,如果行爲人出於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如駕駛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則是一行爲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即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爲,既觸犯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觸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論處。
三、劫持航空器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涵蓋範圍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其破壞的對象,包含於交通工具之中。
第二,犯罪對象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其犯罪對象是航空飛行器,包括飛機、飛艇等。破壞交通工具罪,則主要針對是的話陸地交通工具、海上交通工具。
第三,造成危害不同。
前者很容易導致羣體性死傷,後者造成羣體性死傷的概率低於前者。
第四,量刑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執法權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犯,無論在哪一國家,所在國都有權將其抓捕。後者的執法權,則主要在犯罪分子所在國。
第六,國際合作不同。
對於劫持航空器行爲,目前世界各國已經達成共識,共同應對。對於後者,國際合作上則有欠缺。
所以說,犯罪嫌疑人劫持航空器,並且造成對方重傷或者死亡的,並且造成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犯罪嫌疑人在劫持航空器時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量刑爲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不予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