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是確定關押條件(至罪犯死亡爲止)的剝奪人身自由刑罰,我國現行法沒有這樣的刑罰。但是,終身監禁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可以假釋的終身監禁,一種是終身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後者屬於絕對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我國的有期徒刑類似於國外的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屬於相對剝奪人身自由。但是,我國沒有絕對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無期與終身不能劃等號,無期到有期是一個自然過程,只要罪犯不在監獄故意犯罪等抗拒監管的行爲,可以在一定年限後自然變更爲有期徒刑。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必須通過假釋審查,這樣的審查有可能永遠不通過,審查委員會的主觀性較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