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幾個人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構成尋釁滋事和人數無關,實施了以下行爲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不構成犯罪治安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尋釁滋事涉嫌犯罪滿足哪些條件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四、尋釁滋事涉嫌犯罪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尋釁滋事案件中損害賠償協議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並沒有規定過尋釁滋事行爲必須是共同犯罪,如果兩人以上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爲,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尋釁滋事的行爲在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公安部門應該按照治安案件處理,但無論是否構成犯罪,處罰標準還是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