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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罰單位犯罪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7W

怎樣處罰單位犯罪

怎樣處罰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犯罪分子刑罰的輕重,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單位犯罪也不例外,我國對單位犯罪實行的是以兩罰製爲主,單罰製爲輔的處罰原則。所以,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採用的是無限額罰金,也就是對罰金的具體數額未加以明確規定。

2、以兩罰製爲主,單罰製爲輔的理由

爲了表明刑法對單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單位,又否定作出決策行爲和實施行爲的直接責任人員),刑法採用兩罰制,對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作制裁,以遏制犯罪。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只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就可了,而沒有必要再對單位進行處罰。這是因爲有些犯罪雖然是以單位的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個人的行爲上,如果個人不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爲,也就不會產生這種危害的結果。所以,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對於有少量條文規定了在單位犯罪中,只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單位不適用刑罰。

3、對單位犯罪中的單位與自然人的處罰類型

對單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單位犯罪行爲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情節、手段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執行能力等具體情況,酌定考慮適用罰金的數額。對於一次性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還可以判令其分期繳納。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爲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單位犯罪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比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輕

對於自然人和單位都能夠構成的犯罪,我國刑法在刑事制裁上是有差異的,往往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要重於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這體現在最高刑、追訴標準、量刑幅度等多個方面。

例如在行賄罪中,我國刑法對自然人行賄罪的處罰就重於對單位行賄罪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

首先,在最高刑上,根據刑法規定,對自然人觸犯行賄罪的處罰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單位行賄罪情形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最高則是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在立案標準上,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遠高於自然人行賄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自然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立案查處;或者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等四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亦應立案查處;甚至在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情況下,如果行賄人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亦應追究行賄人的刑事責任。而單位行賄罪的要求則是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查處;或者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具有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等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才應予立案。

再次,在量刑幅度上,對自然人犯行賄罪的,根據情節分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三檔;而單位行賄的情況下,只有情節嚴重的情形纔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總體上來看,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要輕於自然人犯罪。這也成爲了一個重要的辯護思路。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一般被發現,那麼既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同時也要對主要負責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進行刑事處罰。這就是單位犯罪的雙罰制。但並不是所有的單位犯罪都會進行雙罰,這點還請各位多注意。本文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