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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犯什麼罪會判一兩年?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3W

對於一些輕微的刑事犯罪但又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犯罪一般會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適用緩刑的,會根據犯罪性質和是否危害社會來追究對應的刑事責任。

行爲人犯什麼罪會判一兩年?

輕微的刑事犯罪且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一般會判半年或者一年有期徒復刑。

有期徒刑可以適用於犯各種罪行的犯罪分子。由於有期制徒刑的最低期限到最高期限幅度大,適用面寬,既適用於較重的犯罪,又適用於較輕的犯罪,便於人民法院根據不同的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機動靈活地加以具體運用,最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但是情度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並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爲三種:

(一)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爲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管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對於一些輕微的刑事犯罪但一般會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短期有期徒刑是針對犯罪情節來確定的,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種情況是適用緩刑的,可以在符合條件下申請緩刑。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犯罪行爲人實施的不同的犯罪行爲,此時是存在不同的量刑標準的,但是無論如何,只要是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爲的,都是需要被予以刑事處罰的,如果是犯罪行爲人有法定的情節的,此時是可以不用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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