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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辯護詞範文注意哪些方面?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W

(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爲失火犯罪辯護的法定理由。

失火罪辯護詞範文注意哪些方面?

律師擔任失火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35條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於主犯,

(2)教唆犯相對於被教唆犯

(3)慣犯相對於偶犯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於初犯

(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三)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四)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刑事法庭的這些法官需要對作出的刑事判決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而辯護人的這些辯護意見,也是爲了便於法官更好的看清楚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法官不會因爲和公訴方同屬於國家司法部門,就偏聽偏信公訴意見。所提供的這些辯護要點是一些最基本的常識,具體需要了解失火罪的案情。

如果是失火犯罪,那麼通常可能會涉及到過失犯罪,因此在對失火犯進行辯護時,可以找到對方是屬於過失犯罪的行爲,爲其辯護,而且能夠找到在法律上相關規則做支撐,還有就是該失火犯伴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如果是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不管當事人在怎樣辯護,都是該怎樣處罰還是怎樣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