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二、追訴期限的計算是怎樣的?
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爲兩種情況:
1、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2、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規定,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爲“犯罪行爲終了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爲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裏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因此任何犯罪都是有一個追訴時效的,通常這個追訴時效是根據最高刑的刑期來確定的。如果一個罪名的處罰通常是不到五年的有期,那麼通常這個罪犯從犯罪那一天到發現那一天如果已經超過了五年,就不會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