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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會見注意事項有哪寫?

欄目: 刑法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1.04W

一、刑事案件會見注意事項

刑事案件會見注意事項有哪寫?

1、不能爲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爲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製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採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的

2、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首先違反了看守所的相關規定,直接的後果將導致律師會見因違規而被終止,甚至看守所將此情況通報給司法局、律師協會,使律師遭受紀律懲戒;另一方面,更爲嚴重的是,一旦當事人通話導致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材料的後果出現,提供通訊工具的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

這裏的各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與當事人交流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尤其在會見後,不能有意無意透露給當事人親友關於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將具體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容透露給當事人親友。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麼說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雖然在刑法上,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即“律師僞證罪”、《刑法》第306條)需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師客觀上有上述行爲,且造成了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後果,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涉嫌犯罪爲由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爲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作爲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這裏的非律師指的是執業律師、實習律師之外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非律師會見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因此,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當事人家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帶其會見極有可能引發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刑事風險。

5、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不能爲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家屬關於其在看守所具體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內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爲看守所與監獄是打擊犯罪的第二戰場)、食品、藥品等;不能爲當事人在其他授權委託書、合同上簽字提供幫助(很有可能與涉案財物、證據有關而觸犯法律風險);不能爲當事人與其親友傳遞任何關於密碼、暗語信息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爲。當事人有什麼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於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因此,對當事人要求轉達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事項的時候,要明確告訴這不能轉告,如果當事人一再堅持,也必須注意分寸,該轉告的就轉告,不該轉告的堅決不能轉告。

二、在押當事人的分類

初犯與慣犯初犯缺少應對辦案人員的經驗和法律知識,沒有羈押場所的生存經歷,心理處於焦慮、恐懼的狀態,對律師的依賴性較強。

慣犯由於“幾進宮”,法律知識、司法體驗相對較多,希望律師按照其經驗和思路開展辯護工作,甚至可能要求律師爲其做一些違法的事情。高素質與低素質以文化水平、人生經歷、個人教養等方面來區分,在押當事人可分爲高素質與低素質。高素質的在押當事人大多爲財產型犯罪,理性、冷靜,能與律師進行良好溝通。但也有少數人剛愎自用,對律師缺乏理解和尊重。部分職務犯罪的當事人心理素質較差。低素質的在押當事人大多爲暴力型犯罪,感性、易衝動,會見時應以平實、淺顯的話語進行溝通,加強感情的交流。成年人與未成年(在校)對於未成年在押當事人,會見時應注重其心理特徵,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與辦案單位和羈押場所進行必要的交涉。

三、什麼是羈押場所

介紹辦案單位會根據在押當事人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身體狀況等因素,確定其羈押場所。羈押場所一般位於城市邊緣或郊區。少數老舊看守所可能處於城市的中心地帶。由於看守所的特殊性質,地圖上一般不標註看守所位置。大多數當事人被關押於該案偵查機關所在的區、縣看守所。有些城市的區、縣一級不設看守所,在押人員統一由市級看守所關押。部分特殊案件,辦案單位基於保密的原因,將當事人關押于軍隊看守所或軍事監獄。部分羈押場所會給在押人員安排一定的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