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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侮辱罪罪輕辯護意見內容怎樣?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7W

一、強制侮辱罪罪輕辯護內容如何?

強制侮辱罪罪輕辯護意見內容怎樣?

根據以上規定,犯罪嫌疑人犯本條規定的罪,作爲辯護律師可從以下幾個角度提出從輕辯護意見:

1、犯罪嫌疑人是在公共場合對他人犯罪還是在隱蔽場所對他人犯罪(社會影響大小);

2、犯罪嫌疑人是一人還是多人,是對一人還是對多人犯罪,是多次犯罪還是偶爾一次犯罪(社會影響大小);

3、在案發前,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否認識(主觀惡性大小);

4、犯罪嫌疑人的猥褻、侮辱他人的手段;

5、事發後,犯罪嫌疑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是否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6、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後果,如是否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的輕微傷、精神的影響等;

7、犯罪過程中是否有未遂情節,案發後是否有自首情節;

8、未成年人犯罪、從犯等,根據個案情況也是從輕處罰的理由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強制猥褻、侮辱罪】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猥褻兒童罪】

二、侮辱罪可以自己起訴嗎?

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脅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規定侮辱罪一般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爲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方式來解決。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的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犯罪如果要對行爲人進行刑事處罰的,首先要具備主客觀一致,很多刑事案件的律師就是抓住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時候是否主客觀都存在一致,對行爲人進行從輕減輕的辯護,如果只實施了可觀的行爲,但是主觀沒有任何故意,那麼自然會成爲一個罪輕辯護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