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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免除共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嗎?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W

債權人可以免除共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嗎

債權人可以免除共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嗎?

第一,本案涉及的爭議問題是連帶責任保證前提下,主債權人放棄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保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目前,現行法只規定了主債務人放棄物的擔保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對於本案涉及的債權人放棄一個連帶保證人保證責任時的處理仍是法律空白。

第二,當意思自治和公平正義產生一定的衝突時,我們只能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以兼顧二者。民商事審判工作雖然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應當堅持公平合理原則,債權人自由處分權利不能以犧牲公平合理原則爲代價。“沒有限制的自由非自由”,當自由盲目膨脹,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那麼這種“自由”就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予以限制、加以規範。故將原告的作爲主債權人放棄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行爲確認爲無效行爲,不僅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更體現了商事領域的公平、公正原則,兼顧了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結合本案的案情分析,A公司、B公司、C公司屬於法律上的共同保證,三個保證人內部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若債權人放棄了其中一個特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那麼當其他連帶保證人履行債務後無法向該特定保證人要求清償所承受之份額,使得其聯保預期落空,聯保之意名存實亡。債權人的意思自治行爲,加重了其他保證人的負擔,損害其合法權益,該行爲應當確認爲無效。

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可以進行細節額描述,這樣就可以進行權益的維護,在法律上對於此類問題並沒有實際的規定,所以對於問題的解決需要司法部門進行合理的審判,從而才能獲得有效的解決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