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與法律法理的關係是什麼?
司法鑑定的機關、鑑定人員組成,鑑定的原則、流程等都是由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
(一)司法鑑定的原則:
1) 合法、獨立、公開;
2) 客觀、科學、準確;
3) 文明、公正、高效。
二、司法鑑定指什麼?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1) 廣義上講,法院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屬於司法鑑定的範疇;
2) 狹義上講,法院委託非醫學會組織的醫療過錯鑑定爲司法鑑定。
三、司法鑑定的四大類
1、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
2、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3、聲像資料鑑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4、其他,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其實,關於司法鑑定的這項活動和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也並不難理解,應該說我國的法律法理都重視到了司法鑑定在訴訟活動當中所起到的無可替代的作用。正因爲國家法律法理都已經約束到了司法鑑定,從而才能確保司法鑑定結果的公平公正,司法鑑定也才能受到人們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