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跡鑑定費用是敗訴方承擔麼?
筆跡鑑定費用不是敗訴方承擔的。
《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由此可見,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筆跡鑑定費用是多少?
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爲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爲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僞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筆跡鑑定費的承擔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如果筆跡鑑定是原被告雙方同時提出來的,那鑑定費用也可以由原被告共同承擔。筆跡鑑定的機構最好由人民法院委託,雙方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筆跡鑑定。